交通事故糾紛中的鑒定費應由誰承擔
2022-06-24 11:28:24 來源: 河北法制報

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長,而此類案件大部分需要通過鑒定來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由此產(chǎn)生的鑒定費該由誰承擔?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也往往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原告安某與被告趙某、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立案前,原告安某向交警部門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產(chǎn)生鑒定費用1000元;立案后,安某向法院提出“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鑒定,產(chǎn)生鑒定費15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上鑒定費用的承擔存在分歧。法院審理認為,鑒定費屬于為確定原告損失大小而產(chǎn)生的實際費用,具有合理性,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被告趙某的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該案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

本案中,鑒定費應否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存在較大爭議。被告某保險公司以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為由,主張不予承擔。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責任免除部分約定,“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但保險合同中并未明確“其他相關費用”是否包括鑒定費。在當事人對“其他相關費用”的理解存在分歧時,由于保險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保險人需舉證證明已就“其他相關費用”的內(nèi)容和范圍向投保人進行了釋明,明確告知投保人“其他相關費用”包括鑒定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向投保人盡到了釋明義務,因此,根據(j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規(guī)則,當事人對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發(fā)生理解上的分歧,按照通常理解不能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不能認定鑒定費包含于涉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之內(nèi)。同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較重,經(jīng)過治療后存在構成傷殘的可能,也造成了誤工、護理等經(jīng)濟損失,因此,有必要通過鑒定來確定原告安某的傷殘等級及“三期”,以進一步確定被侵權人安某的經(jīng)濟損失,由此產(chǎn)生的鑒定費屬于為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趙某作為被保險人,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由于本案交強險各項限額已用盡,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安某的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根據(jù)被告趙某的過錯比例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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