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儲蓄員盜取200萬潛逃20年 歸案后追繳贓款350萬
2022-06-24 16:36:53 來源: 中國長安網

2003年,銀行儲蓄員李偉費盡心機盜走保險柜近200萬元現(xiàn)金后逃跑,這一逃就是20年。今年1月,北京警方在海淀區(qū)將李偉抓獲,并于次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后經偵查,公安機關于3月11日以李偉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西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該案已由西城區(qū)檢察院移送法院審理。

令人吃驚的是,李偉一直都沒離開過北京,還有了固定女友,并買了三套房。但是惶惶不可終日的潛逃生活讓他心力交瘁、備受煎熬。落網之后,李偉終于可以坦然面對一切,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利用銀行漏洞,蓄謀盜走近200萬現(xiàn)金

1997年7月畢業(yè)后,20歲的李偉進入某股份制銀行北京一家支行工作,擔任儲蓄員。2002年,李偉經人介紹與一名護士結婚。但婚姻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美滿, 性格內向的李偉在銀行的工作也并不順心,總覺得自己可能會被單位辭退。面對生活和工作的不如意,李偉一心想要盡快脫離。

李偉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了一個漏洞:每天下班后,當天柜臺的現(xiàn)金不往金庫里放,而是都放在一個小保險柜里。“如果能從保險柜里拿走那些現(xiàn)金,就可以過自由自在的生活。”李偉決定伺機作案,奔向自己向往的生活。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銀行做對私業(yè)務結賬時,李偉對兩位同事說,自己前幾天的業(yè)務多,可以把錢都給他,2月8日他將錢一并交庫,以免資金積壓。那時正值春節(jié),銀行業(yè)務并不多,兩位同事因為2月8日不上班,也覺得李偉說的有道理,便將錢交給了李偉,看到其將錢鎖到了柜子里,都沒有覺察出異樣。

作為儲蓄員,李偉并不掌握保險柜密碼,他后來是怎么打開保險柜的呢?其中一位負責復核工作的同事回憶,保險柜的管理辦法是雙人開啟,李偉拿著保險柜鑰匙,她掌握密碼。但她每次輸入密碼時李偉都在邊上看著,也有可能知道密碼。

另有一位同事也回憶起2月4日當天李偉的異常。當天晚上5點左右,原本晚6點30分將要值夜班的同事接到了李偉要求換班的電話。由于是春節(jié)期間,這位同事也未發(fā)覺不妥,便欣然答應。

2月4日晚6點30分后,李偉開始實施他蓄謀已久的計劃。在銀行營業(yè)廳儲蓄區(qū)徘徊一刻鐘左右后,李偉為了避開柜臺的攝像頭,將位于柜臺下的保險柜推到營業(yè)廳后面。在營業(yè)廳后面沒有攝像頭的房間,李偉用密碼和鑰匙打開保險柜,將里面近200萬元現(xiàn)金取出后,又把保險柜推回營業(yè)廳,前后只用了3分鐘時間。

李偉每次值班都帶自己的被子到值班室休息,這床被子也成了掩蓋他罪行的工作。當天晚上他將被子放到值班室后,用裝被子的包和床單把從保險柜里盜走的錢裝好,當晚照常休息。次日凌晨5點30分左右,李偉攜款從銀行后門走出,駕車從銀行前門離開。

2月5日,李偉將車開到豐臺區(qū)某停車場后,打車前往天津,用之前從銀行拿的幾張客戶遺留的身份證,在天津多家銀行辦了數(shù)張銀行卡,把錢分散存入這些銀行卡中,又打車返回北京。

網上交女友,用贓款以女友之名購買房產

李偉回到北京后,在城區(qū)內租了一間房。他不敢出門,只能每天上網打發(fā)時間,不久就在網上認識了一名叫孫艷的女子,兩人很快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

李偉并未告訴孫艷自己的真實姓名和過往經歷。他自稱叫炎勇軍,做汽車類工作,可以網上辦公,父母雙亡,在北京也沒親戚。

兩人感情一直不錯,李偉還用孫艷的名字先后在西城和密云購買了三套房產和兩個車庫,也輾轉在密云區(qū)和西城區(qū)等多地生活。

孫艷認為,房產都是李偉出錢卻放在自己名下,這表明李偉想踏實和她過日子,因此從未對李偉產生任何懷疑。由于原生家庭的原因,孫艷也不是很迫切地想與李偉結婚。

于是這些年來,二人都沒有出去工作,就靠賣掉密云房產的錢為生。案發(fā)前,西城一套房產的租金成為他們的生活來源。最近幾年,年歲漸長的孫艷越來越想生孩子,可李偉深知無法登記結婚,二人因此產生隔膜,從男女朋友變成了普通朋友關系。

李偉潛逃后,如同人間蒸發(fā)一樣,始終不見蹤跡。因為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他干脆將身份證丟棄,考慮到去外地必須要用身份證,因此他從未離開過北京。雖然與父母近在咫尺,但近2年,李偉從未聯(lián)系過父母和親屬。

法網恢恢終落網

今年1月11日,北京警方在海淀區(qū)將李偉抓獲,并于次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后經偵查,公安機關于3月11日以李偉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西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到案后,李偉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jù)西城區(qū)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陳玉平介紹,直到李偉被捕后,孫艷才得知與其生活多年的男子叫李偉。最初,孫艷在接受詢問時稱,以她名義購買的房子和車庫都是二人共同出資的,只是李偉出的錢比較多。

李偉被捕時,二人還有西城區(qū)一套房產和兩個沒有產權的車庫,其中房產價值350萬元。相比李偉當時從銀行偷走的200萬元,還有150萬的差額。如果按照孫艷所稱的那樣,退賠后剩下的錢就屬于合法的私人財產嗎?

對此,辦案檢察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向孫艷明確指出,這些年他們二人都沒有工作,主要靠賣房款和租房款為生,這些錢和炒股的錢都源于李偉從銀行拿走的贓款,而在買房時孫艷拿出的錢說到底也是李偉給的,實質上還是贓款。

經過辦案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孫艷表示雖然已經和李偉分手,自己手里沒有那么多錢,但愿意積極退賠。最終,西城區(qū)檢察院認定孫艷于案發(fā)后出售西城區(qū)房屋所得的售房款350萬元均系贓款,除退賠銀行損失外,應當全部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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